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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8 | “退票费”真的不该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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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退票费 

“退票费”真的不该收吗?
盛大林

由于一位律师建议国家发改委责令铁道部取消退票费而国家发改委又作出了正式的函复,铁路客运退票手续费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很多人认为“退票费”早就该取消了,有人直称“退票费”是霸王条款。(据7月7日《新京报》《重庆时报》等)

舆论再次响起“取消退票费”的呼声,显然是因为“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报道中语)。你看:连国家发改委都认为“退票费”应该取消了!可是,国家发改委真的是这么说的吗?其实,回函的原文是:“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不收退票费”的前面,建议预设了好几种限定的条件,并没有说“退票费”都不应该收。把这些建议笼统地解读为“国家发改委建议取消退票费”,显然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曲解。

“不可抗力”和“自身原因”都不是铁路运营中的常态,因此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建议,通常情况下“退票费”也还是可以收的。至于“能够再次发售”,那就很不好说了——

首先,退票的时候怎么知道能不能再次发售?有人认为“火车票是稀缺资源,退掉的火车票不可能卖不出去”,这种说法太武断了,应该承认,在运输淡季的旅客列车上空座多多甚至空空如也的情况绝不鲜见。

再者,谁来判定退的票能否再次卖出去?如果让公众来判定,显然没有可操作性;如果由铁路部门来判定,旅客肯定也不会满意。国家发改委一定也深谙其中的道理,所以加上了“原则上”三个字——这一加,后面的“不应收取退票费”就像是空中楼阁了。

退一步讲,即使可以确认退掉的票也可以卖出去,就不能收“退票费”吗?这个问题,国家发改委的回函已经作出回答: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认为,这一理由是成立的。

除此之外,收取“退票费”也是对“黄牛党”的一种制约。试想,如果完全取消了“退票费”,那么票贩子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大量收购火车票而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退票费”虽然没有了,但买到原价票的难度可能更大了。

实际上,退票收取手续费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市场现象。火车票如此,汽车票、电影票等都是如此。虽然也有一些企业为了开拓市场等需要而不收退票费,但这绝不是主流。总的来说,收不收退票费都是无可非议的。

当然,我并不是说火车“退票费”的收取没有任何问题。除了不区分“不可抗力”、“自身原因”等情况之外,“退票费”的标准以及程序都是可以质疑的。我认为,作为政府定价的服务,火车客运的基准票价、是否收取退票费以及收费标准,都应该列入听证的范围。不过,退票费是否应该收取与收取退票费是否需要听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收取退票费不具程序合法性,并不等于没有实质合理性。如果举行关于退票费的听证会而我又有幸成为听证会的代表,那么我会表达这样的观点:一,退票手续费一般情况下可以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应该收;二,退票费的现行标准(20%)偏高,应该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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