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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5 | 广电总局封杀《苹果》有“越权”之嫌

标签: 广电总局  苹果  越权 

广电总局封杀《苹果》有“越权”之嫌

盛大林

 正在公映的电影《苹果》被叫停了。国家广电总局发布通告称,由于《苹果》违规制作未经审查通过的色情内容片段并擅自将其在互联网上传播及制作音像制品、违规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版本送柏林电影节参赛以及在影片发行放映中进行不健康或不正当的广告宣传,所以吊销该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据1月4日中国新闻网)

 广电总局是发布“禁令”最多的政府部门之一。今天“停播”这个,明天“封杀”那个……广电总局每年都要砍下几刀。所以,人们对广电总局的“叫停”也已习以为常了。不过,此次“叫停”《苹果》还是让人诧异,因为广电总局列举的“三宗罪”中,至少有两宗的定性有“越权”之嫌。

 先说第一大“罪状”:“违规制作音像制品”和“擅自在互联网上传播”。那些色情内容片段也许确实不宜公开,但“音像制品”和“互联网”是广电总局监管的对象吗?我国对文化产业实行的是分类监管,由几个部门分工负责。媒体不同,分管的部门也不同。比如,广播、电影、电视由广电部门监管,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由新闻出版部门或文化部门监管,互联网由国务院新闻办或公安机关监管。《金甁梅》如果以书籍的形式出版发行,应由新闻出版部门查处;如果《金甁梅》被拍摄成电影,则由广电部门审查;要是这部电影又以DVD等音像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那就又归新闻出版部门和文化部门监管;倘若有电视台要播放《金甁梅》音像制品,则又进入了广电部门的监管范围。广电总局只需管住广电版本的《苹果》别有违禁内容就行了,作为音像制品的《苹果》如果含有违禁内容或在互联网上非法传播,那也是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责任,与广电部门何干?

 再说第三大“罪状”:“不健康、不正当的广告宣传”。《通报》说,《苹果》在发行放映中进行的广告宣传“违反了《电影管理条例》和《广告法》”。可是,广电总局是《广告法》的执法主体吗?每部法律,都有特定的执法部门,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的执法主体是税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广电部门,而《广告法》的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才能依据某部法律进行执法活动。《广告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市场中的广告行为是否违反了《广告法》以及如何处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判断和处理,广电总局有什么权力判定《苹果》制作人违反了《广告法》并进行处罚呢?

 越权即非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苹果》投资者完全可以将广电总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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